2005年9月2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工厂强迫我加班,该承担什么责任?
  戎先生问:
  我在一家私营服装厂打工。前不久,工厂为赶制一批服装,叫来保安强迫我加班。于是,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可厂方认为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厂里的经济损失。请问:厂方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合法吗?工厂强迫工人劳动该承担什么责任?
  本报作答: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,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。”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,严禁用人单位殴打、侮辱、虐待、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。服装厂强迫你们劳动,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,你为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符合法律规定。服装厂要求你在解除合同时赔偿损失,无任何法律依据。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: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,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、罚款或者警告;构成犯罪的,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,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,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
  家政人员工作中 受伤应向谁索赔?
  黄女士问:
  我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。前几天,我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,到李某家打扫房间。在工作中,我不慎从楼梯上滑倒,导致手部骨折。李某将我送往医院治疗,但拒绝支付医疗费。李某认为,我的医疗费应该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。而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则认为,我是为李家打扫受伤的,应当由李某支付医疗费。请问:我到底该向谁讨要医疗费?
  本报作答:你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雇佣合同关系,而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李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。这两份合同均是各自独立的合同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,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,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你的雇主是家政服务中心,而不是你服务的对象李某,你只能向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索要医疗费。